1744年(清乾隆九年),第一任澳门同知印光任走马上任后,针对过去香山县官府对澳门管辖不严的状况,制定7条治澳的措施,以加针对澳葡的管理和对洋船进出港口的控制。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四个方面:一是加强稽查途经澳门、出入珠江的外国商船;二是加强对在澳门的中国商贩、工匠的管理;叁是加强对在澳葡萄牙人的管理;四是协调附近驻军对澳门地区的巡防。此后,他还制订了有关禁止在澳的中外人贩卖人口的详细条例;对犯罪的葡人应如何审判、处刑的条例;重申了清政府禁止华人入教的禁令,并采取了查捕来澳入教、礼拜的华人,限令在澳的中国公民于一年内“首报回籍”等措施。 |